近日,上海一名七旬老人,一生未婚无子女,无亲生手足,在离世后呢,留下了大笔遗产。姑姑,表弟,堂妹平时都有去帮忙照顾,所以在老人离世后,都觉得自己应该多分财产。
三方争执不下,于是堂妹将两人起诉到法院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张老伯自身经济能力好,无需三人提供经济支持,因而不存在供养关系、虽然老伯身患癌症,但是恢复较好,一直保持独立生活能力,在居委会和护工的帮助下生活完全可以自理。
三个亲戚均属于一般亲朋的日常往来,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抚养较多的程度,所以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。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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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亲戚各执一词,姑姑说:他的丧葬是我张罗的,平时我给他的心理关怀最多,我是长辈,理应继承全部遗产。
表弟说:他重病期间我经常带东西去看望他,陪他聊天、陪他看病,也护理过,理应我继承遗产。
堂妹不甘示弱:我离他最近,远亲不如近邻,况且我还是他没出五服的堂妹子,经常给与他照顾和帮忙,不应该获取遗产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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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,张老伯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,他又非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,所以其遗产归国家所有,用于公益事业。
我国《继承法》规定:“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
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
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
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继承人不继承。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”同时,婚姻法还对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姐妹外延进行了规定,“本法所说的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本法所说的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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