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标题:自编软件“秒杀”7万多单,获利300多万元,4人被判刑
预售、满减、限时秒杀……商家的促销手段层出不穷,消费者为了最大限度“薅羊毛”,拼手速、换设备,各显“神通”。然而,有人却从电商的优惠活动中窥见“商机”,最后锒铛入狱。12月27日,湖南高院公布的这一案例,令人警醒。
4人利用软件抢购,获利300多万元被判刑
刘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,伙同丁某、安某某、唐某某等人利用自己开发编写的计算机软件,非法获取电商购物平台信息系统数据,对电商官网活动商品进行秒杀抢购,之后再通过将商品转卖给“黄牛”或者自行出售的方式进行获利。
经鉴定,该软件可以批量登录电商平台手机客户端,绕过签名验证算法,对店铺、用户以及商品信息进行自动获取,创建订单并完成提交和支付流程,从而实现完整的定时自动下单、自动付款等功能。
图源:湖南高院
据统计,截至案发时,刘某利用该软件非法下单14948次,涉及商品价值1091万余元,非法获利220万余元,其中提供软件给安某某使用的获利为8万元;丁某利用该软件非法下单25732次,涉及商品价值1390万余元,非法获利49万余元;安某某利用该软件非法下单25646次,涉及商品价值1417万余元,非法获利约47万元;唐某某利用该软件非法下单4624次,涉及商品价值164万余元,非法获利3万余元。
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
醴陵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某、丁某、安某某、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,侵入除国家事务、国防建设、尖端科技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,违法所得在二万五千元以上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。
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他量刑情节,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、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;判处被告人丁某、安某某、唐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,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对被告人丁某、安某、唐某某依法适用缓刑。对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00余万元予以追缴没收,上缴国库。
法官提醒:近些年,电子商务平台迅猛发展,线上交易、电子支付成为市场主流。线上参与“薅羊毛”原本是一场平台、商家、顾客“三赢”的活动。但利用“外挂”软件“薅羊毛”不仅违背公平交易、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,破坏计算机网络安全,而且已经构成违法犯罪。破坏计算机网络安全涉嫌刑事犯罪,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。
法律红线不能逾越,安全底线不能触碰。技术虽无罪,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技术提供者和使用者意志的控制和影响,并体现技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目的和利益。对于拥有信息网络技术等专业技能的“人才”,更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,依法开发和使用各种软件程序,共同维护网络交易安全,让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,让广大商家和消费者平等参与,开心“薅”,放心“购”。
极目新闻综合湖南高院、醴陵市人民法院
编辑:齐少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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